Tuesday, February 12, 2013

英国法评论(第二卷第一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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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物权 第一章: 财产概论

本书第一卷主要讨论了法律上的人权(jura personarum),即法律上依附于人身属性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接下来,在本书第二卷中,我们将会探讨物权(jura rerum),即个人从与其人身属性无关的外界之物所取得之权利。在自然法法学著作中,上述权利归结为支配权或财产权。我先来介绍一下它们的性质和起源,然后再做分类讲解。

大千世界,再无其他事物能像财产权(即个人对于外界之物主张和行使的独占支配权)一样如此普遍地刺激着人们的幻想,时时刻刻牵绊着人们的感情。然而,对于此项权利的本源和依据,却很少有人愿意费心思考。我们满足于财产的占有,似乎害怕回顾取得财产的手段,就像惧怕财产权属上存在瑕疵一样。或者,我们至多回溯到法院做出的胜诉判决便罢,从不查究相关法律赖以存在的理由或权源。我们简单地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属是来源于前手所有权人的授予,或者是继承自我们的祖先,又或者是来自于已故财产所有人的最终遗嘱。但是我们不愿意反省,其实,准确、严格而言,对于以下种种,我们从自然属性或者自然法方面根本找不到依据:为什么凭借一张羊皮纸上的文字就应移交属地?为什么父亲对于某块土地享有排他性权利,儿子就也应享有这种权利?或者,为什么某块土地或者某件珠宝的占有人,在其临终之时,对于他无法继续占有的土地和珠宝,有权告诉世人谁在其去世之后有权享有?这些必须探究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显得毫无意义,甚至是庸人自扰。其实,公众若能甘心遵守当初制定的法律,不去探究制定法律的理由,一切便也相安无事。但是,当人们不再仅仅将法律视为实践问题,而是同时将其视为一门理性科学的时候,深入探究上面这些社会实在构成的本源和基础,就变得不再毫无意义或者偏颇不当了。

当初混沌初开,人类获圣经启蒙。万能的上帝让人类“统治地球,统治海中之鱼、天上之鸟以及地球上所有能行动之生命。”此描述是人类统治外界之物的唯一真实、可靠根基。无论作家们多么富有想象力,哲学概念多么玄奥,此点始终不能改变因此,地球,以及地球上所有之物,均为全人类之财产,对于上帝创造的其他实在具有排他性。并且,由于当时地球上人类成员稀少,可以合理推断,人们实行的是财产共有。每个人都会从公共财产中拿取物品,用来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这些普遍性的财产观念在当时足以解答人类生活的所有问题。甚至在后来,如果人类保持了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这些观念仍能发生效用。这一点从欧洲人初次发现美洲居民的原始生活方式可以得到体现。第一批欧洲人自己的古代生活方式中也是如此。黄金时代诗人们的作品以及当时历史学家们一致性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佐证例如我们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每件物品皆属公有,不能分割,如同大家共同拥有唯一一件完整的财产”。

但是,即使是在人类的最初阶段,这种财产共有实际上也只是指财产的实质共有,并非及于全部财物,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扩展到物品的使用。因为,从自然法和理性而言,当某人首先使用某物,其便获得了该物的短暂财产属性,到其不再占用该物时终止。或者,更准确地说,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权利仅为其对该财产占有行为所持续的期间。所以说,财产共有是基础,任何财产均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永久性财产。如果某个人占用了某块场地,或休息,或纳凉,抑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其在当时便取得了对这块场地的所有权。若强行将该人赶出此地,即为不公,也违反了自然法。但是,一旦其不再使用或占用该场地,其他人便可占取,此举并无任何不公。同理,一条果藤或者果树可以说是共同财产,因为所有人对其果实平等拥有。但是,任何个人如果为了果腹采摘了一些果实,这些果实便可以成为他的独占财产。西塞罗曾以例证很好地阐述了他的此种学说。他将世界比作一个大剧场。剧场属于公众共有,但是在看戏期间,任何人占据的座位空间皆归其自己独享。


(继续......)

3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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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is book is much difficult to be translated, not only for its antique language and abundance of academic terminology, but also because there are a lot of typos in the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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