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19, 2014

翻译要准确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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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要准确传递信息 
准确传递信息是翻译的第一要求,对于法律翻译而言,此点无论多么强调都不过份。

网上发现几则不当翻译样本及解读,现摘录并简评如下:

作为和不作为 act and omission 法律英语常用词汇 原文出处:http://www.legaltranz.com/archives/770 ;


通 常情况下,act是指“法案”或直接称为“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命名制定法的一种称谓。但是当act作为omission的反义词时,它的意思就与 action类似,意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omission则相反,意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此时,act一般不需要以法定义务为前提,而 omission则通常必须以法定义务为前提。

<评:
1. act一词,有其一般含义和特定的法律含义。在其表达“法”这样的概念时,是指“某项‘法案(bill)’经过相应立法程序后最终形成的‘成文法(statute)’"。下面是该词的英文定义:
Act Legal Definition: A bill which has passed through the various legislative steps required for it and which has become law. "The word Act raises no difficulty. It clearly means a statute."
http://www.duhaime.org/LegalDictionary/A/Act.aspx
2. 关于act的词源学解读,可以查看以下链接中的资料:http://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act>


例1:The complaint alleged that the driver had committed various negligent acts and omissions.
译:原告诉称驾驶员实施了各种疏忽的作为与不作为

 
<评:对于一个不了解原文背景的读者而言,会将“疏忽的作为与不作为”解读为“疏忽的‘作为与不作为’”,而不是原文所欲表达的“‘疏忽的作为’与不作为”。并且,原译文用语过于迁就原文,不符合汉语的表述习惯,无法达到正确传递信息的目的。

建议版本:
原告诉称,驾驶员存在多种不作为行为和行为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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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be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act or omission of the shipper or owner of the goods, his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译: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评:1. 原译文句子结构(尤其是标点符号)处理不当,造成理解困难; 2漏译定冠词“the”; 3. 主语“承运人船舶”与谓语“负责”搭配不当。
建议版本:
无论是承运人还是船舶自身,对于因托运人或货主一方(含托运人或货主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导致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一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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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No one shall be held guilty of any penal offence on account of any act or omission which did not constitute a penal offence, under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time when it was committed.
译: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评:1. 原译文主语(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与谓语和宾语“被判为犯有刑事罪”搭配不当,恰当的对应关系为:人-被判为(认定为)-犯有罪行(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被判为(认定为)-构成犯罪行为;2. 原文表示选择关系的连接词“或”与其后表示全部涵盖意义的词汇“均”存在冲突

建议版本:
某人之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若在其发生时依当时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不构成犯罪,则此人不得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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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21, 2013

英国法评论(第二卷第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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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人类成员数量增加、技能增强和野心增大之后,就开始有必要设计较长期支配财产的制度,对个人不应再单单赋予短暂使用权,还需要赋予实质性财产内容。否则,纷争便会此起彼伏,良好的社会秩序必将受到干扰和破坏,各色人等会为同一份财产竞相争抢和争执:谁应该是第一个占有该财产的人?谁又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该项财产?由于人类生活变得越来越优越,各种各样的设施使人们生活的更加便捷、宽敞和舒适。人们也开始修建居所用来安身,制作衣服用来保暖和展示体面。但是,如果一个人一旦走出自己的帐篷,旁边的陌生人便有权栖居其中。或者当一个人一旦脱掉自己的衣服,旁边的陌生人便有权取而穿之。那么,对于一旦放弃占有即丧失使用权的财产,当时占有财产之人是没人愿意拱手相让的。特别是对于居所,显然,人们很容易发现,即使是将其他一切均视为共有之物的动物,也会在自己的栖息之处保留一些永久性财产,尤其是一些用于保护幼崽安全的财产。飞鸟有自己的鸟巢,走兽有自己的洞穴。谁若胆敢闯入,便被视为无理挑衅,它们必会誓死捍卫。因此,人们很快在各自的房屋庭院内圈定了自己的财产。当然,最初不过是一些临时性的草屋或移动帐篷之类,一方面是适应上帝快速造人之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主人们游走不定的生活。直到后来才逐渐产生了更加广泛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类财产。毫无疑问,相比动产而言,耕地更不易被他人占用。部分原因是,耕地比较适合长期占有,可能持续数月,中间并无明显中断迹象,并最终通过占有人的长期使用得以确定权利。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若不是经过占有人的辛苦改良,没有多少土地能够直接利用。因此,占有人的辛勤劳作,使其在该土地沦为公共财产之前享有该土地的独占性权属便成为普遍认可的最公平合理之事。

Tuesday, February 12, 2013

英国法评论(第二卷第一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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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物权 第一章: 财产概论

本书第一卷主要讨论了法律上的人权(jura personarum),即法律上依附于人身属性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接下来,在本书第二卷中,我们将会探讨物权(jura rerum),即个人从与其人身属性无关的外界之物所取得之权利。在自然法法学著作中,上述权利归结为支配权或财产权。我先来介绍一下它们的性质和起源,然后再做分类讲解。

大千世界,再无其他事物能像财产权(即个人对于外界之物主张和行使的独占支配权)一样如此普遍地刺激着人们的幻想,时时刻刻牵绊着人们的感情。然而,对于此项权利的本源和依据,却很少有人愿意费心思考。我们满足于财产的占有,似乎害怕回顾取得财产的手段,就像惧怕财产权属上存在瑕疵一样。或者,我们至多回溯到法院做出的胜诉判决便罢,从不查究相关法律赖以存在的理由或权源。我们简单地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属是来源于前手所有权人的授予,或者是继承自我们的祖先,又或者是来自于已故财产所有人的最终遗嘱。但是我们不愿意反省,其实,准确、严格而言,对于以下种种,我们从自然属性或者自然法方面根本找不到依据:为什么凭借一张羊皮纸上的文字就应移交属地?为什么父亲对于某块土地享有排他性权利,儿子就也应享有这种权利?或者,为什么某块土地或者某件珠宝的占有人,在其临终之时,对于他无法继续占有的土地和珠宝,有权告诉世人谁在其去世之后有权享有?这些必须探究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显得毫无意义,甚至是庸人自扰。其实,公众若能甘心遵守当初制定的法律,不去探究制定法律的理由,一切便也相安无事。但是,当人们不再仅仅将法律视为实践问题,而是同时将其视为一门理性科学的时候,深入探究上面这些社会实在构成的本源和基础,就变得不再毫无意义或者偏颇不当了。

当初混沌初开,人类获圣经启蒙。万能的上帝让人类“统治地球,统治海中之鱼、天上之鸟以及地球上所有能行动之生命。”此描述是人类统治外界之物的唯一真实、可靠根基。无论作家们多么富有想象力,哲学概念多么玄奥,此点始终不能改变因此,地球,以及地球上所有之物,均为全人类之财产,对于上帝创造的其他实在具有排他性。并且,由于当时地球上人类成员稀少,可以合理推断,人们实行的是财产共有。每个人都会从公共财产中拿取物品,用来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这些普遍性的财产观念在当时足以解答人类生活的所有问题。甚至在后来,如果人类保持了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这些观念仍能发生效用。这一点从欧洲人初次发现美洲居民的原始生活方式可以得到体现。第一批欧洲人自己的古代生活方式中也是如此。黄金时代诗人们的作品以及当时历史学家们一致性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佐证例如我们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每件物品皆属公有,不能分割,如同大家共同拥有唯一一件完整的财产”。

但是,即使是在人类的最初阶段,这种财产共有实际上也只是指财产的实质共有,并非及于全部财物,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扩展到物品的使用。因为,从自然法和理性而言,当某人首先使用某物,其便获得了该物的短暂财产属性,到其不再占用该物时终止。或者,更准确地说,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权利仅为其对该财产占有行为所持续的期间。所以说,财产共有是基础,任何财产均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永久性财产。如果某个人占用了某块场地,或休息,或纳凉,抑或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其在当时便取得了对这块场地的所有权。若强行将该人赶出此地,即为不公,也违反了自然法。但是,一旦其不再使用或占用该场地,其他人便可占取,此举并无任何不公。同理,一条果藤或者果树可以说是共同财产,因为所有人对其果实平等拥有。但是,任何个人如果为了果腹采摘了一些果实,这些果实便可以成为他的独占财产。西塞罗曾以例证很好地阐述了他的此种学说。他将世界比作一个大剧场。剧场属于公众共有,但是在看戏期间,任何人占据的座位空间皆归其自己独享。


(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