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1, 2013

英国法评论(第二卷第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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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人类成员数量增加、技能增强和野心增大之后,就开始有必要设计较长期支配财产的制度,对个人不应再单单赋予短暂使用权,还需要赋予实质性财产内容。否则,纷争便会此起彼伏,良好的社会秩序必将受到干扰和破坏,各色人等会为同一份财产竞相争抢和争执:谁应该是第一个占有该财产的人?谁又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该项财产?由于人类生活变得越来越优越,各种各样的设施使人们生活的更加便捷、宽敞和舒适。人们也开始修建居所用来安身,制作衣服用来保暖和展示体面。但是,如果一个人一旦走出自己的帐篷,旁边的陌生人便有权栖居其中。或者当一个人一旦脱掉自己的衣服,旁边的陌生人便有权取而穿之。那么,对于一旦放弃占有即丧失使用权的财产,当时占有财产之人是没人愿意拱手相让的。特别是对于居所,显然,人们很容易发现,即使是将其他一切均视为共有之物的动物,也会在自己的栖息之处保留一些永久性财产,尤其是一些用于保护幼崽安全的财产。飞鸟有自己的鸟巢,走兽有自己的洞穴。谁若胆敢闯入,便被视为无理挑衅,它们必会誓死捍卫。因此,人们很快在各自的房屋庭院内圈定了自己的财产。当然,最初不过是一些临时性的草屋或移动帐篷之类,一方面是适应上帝快速造人之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主人们游走不定的生活。直到后来才逐渐产生了更加广泛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类财产。毫无疑问,相比动产而言,耕地更不易被他人占用。部分原因是,耕地比较适合长期占有,可能持续数月,中间并无明显中断迹象,并最终通过占有人的长期使用得以确定权利。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若不是经过占有人的辛苦改良,没有多少土地能够直接利用。因此,占有人的辛勤劳作,使其在该土地沦为公共财产之前享有该土地的独占性权属便成为普遍认可的最公平合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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